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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|  | 旅游法律法规 |  |  |  |  | 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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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         | 信息来源: 大方旅游 |  | 发布日期:2009-02-18 |  | 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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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| (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1994年11月25日修订) 
 第一类物品:
 衣料、衣着、鞋、帽、工艺美术品和价值人民币500元(含500元)以下的其它生活用品
 
 第二类物品:
 烟草制品、酒精饮料
 
 第三类物品:
 价值人民币1000元以上,5000元(含5000元)以下的生活用品
 
 第四类物品:
 价值人民币500元以上,1000元(含1000元)以下的生活用品
 
 注:1、本表所称进境物品价值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为准,出境物品价值以国内法定商业发票所列价格为准;
 2、准许各类旅客携运本表所列物品进出境的具体征、免税限量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另行规定;
 3、超出本表所列最高限值的物品不视为旅客行李物品,但另有规定者除外。
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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